侵权信息采集不准时。在著作权保护范围, 互联网的便捷性给具体的侵权信息采集工作带来了挑战。现在尚未打造起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侵权提示、取证互联网系统, 所以, 音乐作品在上传到原创音乐网站后, 在五花八门的侵权方法面前, 出现了侵权证据采集工作量大、本钱高等问题。尤其是对自然人著作权人来讲, 因为音乐作品传播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受海量等特征, 个人总是很难逐一向每个音乐用户授权、收费并监督维权。对于不擅法律方法、不谙法律需要的音乐创作人来讲, 一是采集证据的时效性较差, 二是采集到的材料可能没办法被法律人士所使用而成为证据或法律效力不大。但, 除去从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外, 现在其他种类的专业音乐著作权侵权认定、证据采集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是欠缺的。